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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新人灌水,权限是怎么个升级法?

等我的手没有用了.再考虑安装个假肢吧

真希望能医学能早日发展到人体肢体再生的地步
不过这可能要涉及到遗传工程了

希望在这之前.人类不会因为什么天灾或者传染病什么的搞到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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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注定成不了神的...就算是神,也有无法做到的事

你什么时候见过土豆能长成松树那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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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改变未来...此言不虐..但是否有利于人类就得看人类自己的选择了

看看无人杀手机械人的出现...真是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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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是无所谓死亡啦.但还是希望能在死之前看完所有收藏的萝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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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不可能的任务.才有挑战的价值.是吧?是吧?吧?????? ........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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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死鱼眼...我只是垂头丧气的样子而已...

天朝准备这几年开始立法搞房产税了...网上表示赞成的人占了大多数
不过我觉得对于抑制房价没什么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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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根据数据显示.房价上涨由多种因素决定.比如土地供求数量.需要住房者数量.还有就是政策因素等....

很多欧美国家征收房产税只是增加国家税收.对房价上涨没有什么作用.

房产这东西不仅你们这麻烦,我们这边也麻烦.
昨天我就在午餐的时候对弟弟解释一对夫妻关于结婚后拥有房产如何分配问题
总共有三个最常见的问题
涉及到产权/使用权/土地产权等问题
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分配

坦白说.很复杂.我也只是勉强理清头绪来解释

网上也有学者说天朝开征房产税必然会涉及到土地制度
由于中国的土地制度不是西方的那种私有制...一个搞不好就变成怪胎的存在
而且这次虽然有提到房产税的立法..但如何使用这笔税却只字未提
也没有提到会减轻现存的房产制度是否会合并

一个字_乱

肥胖是多种原因导致...宵夜虽然是其中一个因素.但最根本因素我觉得还是
吃太多.运动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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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问题一向难搞...关键是..土地私有制度要么一开始建国的时候就直接是私有制..不然到经济发展起来再搞就很难办了...因为经济一发展起来.肯定有人富有人穷..到这个时候再开始搞.富人肯定用自己的钱买下大片好土地..穷人没钱买土地...

结果就是富者因为拥有大量的好土地而变得更富..穷人则基本没变.

中国要是建国初期实行土地私有制度....肯定会出现大问题...

所以只能实行土地产权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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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肯定的吧..经济就是如此.今天赚钱赚到手软,明天就有可能亏损

富贵村的发迹好比是中彩票一样..只是天时地利人和导致的

只要有一个因素出现变化.就会变回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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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主,天机不可泄露也~

(原标题:状告母亲索要拆迁房所有权)
一栋待拆的楼房,一张征收名单,让小兰(化名)和其母亲兰女士站上了法庭的原告席和被告席。
故事起源于一份离婚调解协议。协议称,兰女士和丈夫离婚后,两人共同财产——一栋三层的楼房归女儿小兰所有。2017年,这栋房子被列入拆迁名单,但被征收人却是兰女士。
小兰表示不服,将母亲诉至法庭。
一栋待拆迁的楼房,常德市民小兰和母亲兰女士在此居住多年。不过,两人多年相安无事的生活却被一张征收名单打破平衡。
在这份征收名单上,房子的被征收人写的是兰女士的名字。小兰怒了,“明明是给我的房子,我妈为什么将被征收人换成她的名字?”
近日,小兰将母亲兰女士起诉至常德安乡法院。两母女站在法庭上,为房子据理力争。记者获悉,最终法院认为,该楼房征拆,确定被征收人应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驳回了小兰的诉求。这意味着,小兰要想“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需要提起行政诉讼。
女儿
起诉母亲是维护自身权益
小兰今年20岁,结婚后住在安乡县。2002年9月24日,小兰的母亲兰女士与丈夫离婚了。经法院主持调解,兰女士与丈夫达成一份调解协议,约定两人离婚后,两人的女儿小兰由兰女士抚养教育至成年。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兰自愿。两人共同财产中的一栋三层的楼房归小兰所有,两人均无权变卖此房屋。
兰女士离婚后,仍然住在这栋三层的楼房里,小兰在她的抚养下成长。之后,小兰长大成人,结婚成家,母女二人一直相安无事地生活。
2017年,这栋楼房需进行棚改,属于征拆的房屋。谁才是房屋的被征收人,这引发了母女二人的矛盾。“我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被征收人变成了她,这种行为侵犯了我的财产权、所有权和处分权。”小兰说,她找出了当年父母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他们当时约好了这栋房子是属于我的,他们两人都无权变更和处置这栋房子。”
随后,小兰将兰女士告上法庭。在小兰看来,这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母亲
住在楼房里多年,没有侵权
“我是她的母亲,我没有侵犯她的财产权。”兰女士解释称,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方面的要件,即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兰女士称,自从2002年与小兰父亲离婚后,她一直居住在此楼房,没有侵权行为。

兰女士认为,虽然2002年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她与小兰父亲将房屋赠予小兰。但十几年后,小兰一直没有主张权利。“从法律层面上讲,这是无偿赠予行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予行为必须以受赠人接受房屋作为生效条件。小兰成年后并没有接受该房屋,因此小兰接受房屋的赠予行为没有生效。现在小兰认为我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现在该楼房征拆,确定被征收人应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利,是一种行政行为,兰女士作为自然人不具备这种能力。小兰认为兰女士侵害她的财产权、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小兰要求兰女士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小兰的诉讼请求。

焦点
父母赠予后小兰是否拥有所有权?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兰女士离婚时,已对房屋作出了处理,并且经过了人民法院的确认。依照《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登记、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发生效力”。
就该楼房来说,2002年9月24日,兰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双方协议由将房屋赠予小兰,并且已说明本调解书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2002年9月24日起,该楼房就属于小兰所有。至于交付房屋的问题,兰女士应在小兰成年后,主动将房屋交付给小兰。
住在女儿房子里母亲是否构成侵权?
安乡法院认为,兰女士与小兰是母女关系,2002年9月24日兰女士与丈夫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归小兰所有。但当时小兰尚未成年,且归兰女士抚养,兰女士作为小兰的法定监护人,居住在该房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现在小兰已成年,并且已经结婚成家。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小兰作为女儿,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在能力的范围内应为母亲提供必要的居住房屋。如今小兰具备这种能力,所以兰女士现居住在此楼房内,也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侵害小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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